首页 > 诉讼服务

小额诉讼告知书

2019-09-16 10:57:18

小 额 诉 讼 告 知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金钱给付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对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三、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四、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被告可以放弃答辩期。被告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五、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放弃举证期限。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或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最长均不超过10日。 六、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如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七、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和方式。 八、诉讼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九、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十、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十一、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十二、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原件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十三、 经依法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十四、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终结。如确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十五、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六、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十七、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十八、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十九、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二十、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十一、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