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请再审、刑事申诉须知
2019-06-24 14:21:55
为便利当事人提起行政申请再审、刑事申诉、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的范围:
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行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的期限:
刑事: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