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案件指南
2019-06-24 14:17:21
一、本院管辖下列一审刑事案件
1、普通刑事案件。对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后,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
2、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入侵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第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3、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理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提起自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刑事自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邮政编码等;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刑事自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自诉人本人签名。
2.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自诉人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自诉的,除提交上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证据材料。即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一审刑事案件审限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自诉案件被告人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宣判,被告人未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五、提出上诉期限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