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指南
2019-06-24 14:16:04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民诉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2.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委托授权书。
3.证据材料。即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基本的事实、理由的材料。
四、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五、一审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六、提出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