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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2015-05-19 19:24:26

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的缓、减、免
(一)条件
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必须同时具备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且不能按时定额交纳诉讼费用两个要件。此外,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经审查同意缓期交纳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审批程序
具备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后,由负责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缓、减、免诉讼费范围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